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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摄影艺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浙江省摄影艺术学会。英文译名:Zhejiang Photography Society.  英文缩写:ZP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依法登记成立的,进行摄影艺术理论研究、艺术创作、展示交流、辅导培训的学术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本会活动范围在浙江省域内。
  第三条  本会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积极倡导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团结和组织社会各界摄影艺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贴进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配合、协助政府文化部门的摄影工作,探索规律、总结经验,为促进社会摄影艺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强省,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而努力。本社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浙江省文化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武林路7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协助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摄影工作;
  (二)开展社会性摄影艺术工作规律和摄影理论研究、艺术创作、展示交流、辅导培训等工作;
  (三)出版有学术价值专著、图册、文集;
  (四)普及与提高并存,举办社会多种需求的摄影培训班、辅导班;
  (五)接受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参与承担有关成果鉴定、项目策划、项目评估、标准制定、职业资格认证等事项;
  (六) 接受国内外捐赠、资助;
  (七) 发展省内会员、团体会员;
  (八) 维护本会会员、团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 表彰在摄影艺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须填写本会会员登记表,并经一名理事签署推荐意见;
  (三)从事摄影理论研究,在省级(含省级)以上摄影书报、杂志上发表理论文章一篇以上者;或有二幅以上艺术摄影作品入选省级或省以上的影展、影赛、刊物者;
  (四)对组织社会性摄影活动中工作积极,成绩显著者;
  (五)对本会工作有较大贡献者;
  第九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递交会员登记表;
  (二)团体会员须交申请报告和登记表;
  (三)经学会秘书处讨论;
  (四)通过后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会员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议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长久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会费收取标准;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主席团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结构;
  (六)决定秘书处人员(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主席团。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主席团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及文本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成员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或秘书长担任,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主席团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出年度工作思路、方案。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实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当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7月13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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